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拟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有着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职业素养,其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机构的要求。因此,我们对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葛昌华 阮涛涛 叶显根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