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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明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3年半年度,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存放并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情况进行了及时的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除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祥明电机(德国)有限公司存在经营性资金往来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且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关于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选聘程序合法。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任职资格合法。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及决策和协调能力,能够胜任任职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发展要求。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第三届董事会聘任佘雷兵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陆劲松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邵乃宇 潘一欢 黄 森

2023年8月25日3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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