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如下:
一、对《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仔细阅读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条件、授予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和考核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相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
二、对《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对《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监事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现就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推出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监事石孟国先生、黄添一先生拟参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审议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实施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丰富员工薪酬体系,建立和完善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能够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贯彻公司发展战略,有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保留优秀的关键管理、技术、业务人才,激励员工为公司创造价值,提升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力;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
四、对《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的《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旨在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和调整延期及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核查意见
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和调整延期及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也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和调整延期及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