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德律意见(2005)第027号
致: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房立棠律师出席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2005年4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5年5月24日上午9:00时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兴化路6号院1号楼(石油大明)四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薛万东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共代表股份9648.5414股,占股本总额的26.5%。其中,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共代表股份61.8998股。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表决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点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房立棠
200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