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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微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期货及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地

监管机构以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包括网站),以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监管机构以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消息”具有《条例》所界定的含义,指符合以

下表述的具体消息或资料:

(一)关于公司的、公司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

(二)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

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第四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和机构,尤其是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

则、《香港上市规则》、《条例》、《指引》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条 公司须在知道任何内幕消息后、或有可能造成虚假市场的情况下,

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该消息。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指公司应即时采取在有关情况下一切必要的步骤,向公众披露消息。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亦不得因罔顾或疏忽而导致内幕消息未被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公司应同时对公司证券的所有投资者平等、适时、有效地披露同

一信息,保证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避免导致任何人士或任何类别人士在公司的证券交易上处于有利地位。第十一条 在内幕消息披露之前,应确保该消息绝对保密,任何知情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若无法保持所需的保密性,或内幕消息可能已经外泄,公司应即时向公众作出披露。第十二条 《条例》设有安全港条文,准许在以下指明情况下暂不披露内幕

消息:

(一)法例禁止披露消息的情况。如披露消息会违反香港法庭所作出的命令或其他香港法例的任何条文,则无需根据法例披露有关消息。

(二)暂不披露消息的其他情况。公司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维持消息保密性,而该消息得以保密,并且以下一项或多项适用,则无需披露任何内幕消息:

1、该消息关乎一项未完成的计划或商议;

2、该消息属商业秘密;

3、该消息关乎根据香港《外汇基金条例》设立的外汇基金或某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包括香港以外地方的机构)提供的流动资金支援;

4、香港证监会根据《条例》豁免披露,且有关豁免条件已获遵守。

如有关消息的披露为香港以外地方的法例、根据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法庭的命令、香港以外地方的执法机关或行使香港以外地方的法例所授予的权力的当地政府机关禁止或有关消息的披露违反该等施加的限制,公司可以向香港证监会申请豁免。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

易所登记。公司将在法定媒体、http://www.sse.com.cn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子登载系统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十四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公司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英文两种版本。两种文本的内容

应当一致。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第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根据有关

监管机构规定对外披露的各类文件。有关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的编制及披露应遵照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七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

信息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第十八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及任何《香港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披露:

(一) 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 中期报告:公司A股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

登中期报告摘要,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公司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尽快刊登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时间上不得晚于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批准有关业绩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公司H股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 年度报告:公司A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公司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在有关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尽快刊登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时间上不得晚于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批准有关业绩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第二十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香

港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或公司证券及

衍生工具交易股价或成交量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条例》、《指引》和证券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采取适当及合法的回应、步骤或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较大影

响或可能构成虚假市场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被《香港上市规则》视为须予公布的交易或须予公布的关连交易的;

(二十)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机构法规、规定须予披露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修正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回购股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份、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

时。第三十条 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成交量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按下述规则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该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若该重大事件涉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 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 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 该重大事件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本制度

的规定办理重大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适用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须予公布的交易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具有《香港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含义,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包括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视作出售的情况;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

(十一) 涉及以下情况的任何交易:公司授予、接受、转让、行使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或认购证券;

(十二) 订立或终止融资租赁,而该等租赁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或损帐益账具有财务影响;

(十三) 订立或终止营业租赁,而该等租赁由于规模、性质或数目的关系,对公司的经营运作具有重大影响;

(十四) 由公司作出赔偿保证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十五) 订立涉及成立合营企业实体(不论是以合伙、公司或任何形式成立)的任何安排或协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十六) 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为的应当属于交易的其他事项。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该等交易不包括上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按《香港上市规则》定义)进行的属收益性质的交易。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分类方法和百分比率计

算方法满足交易的披露要求和处理程序(包括通知、刊登公告及

股东批准(如需)等)。第三十七条 如果有关交易同时构成关连交易,公司需同时参照本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

市规则规定的有关披露要求和处理程序(包括通知、刊登公告及

股东批准(如需)等)。第三十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本制度第三十三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第四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 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签署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说明后,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对外发布;

(六)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其他重大信息报告的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四) 对于只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对于须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和/或有关材料,应按监管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通函等,及时对外披露;

(五) 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签署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说明后,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对外发布;

(六)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在董事会秘书接到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的情况下,

若该等质询或查询所涉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立即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联系,协调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并具体协调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

司未经授权批准,无权公开发布公司信息。对于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要求应当予以披露的公司信息,各子公司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的披露时间。各子公司编制的各类公开披露文件在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在公布之前需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第四十五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

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第四十六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第四十七条 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

司实行重大信息的报告制度,有关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主体应严格按该制度进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

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均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负责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第四十九条 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以下事件时,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

子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及时、主动地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通报:

(一) 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现根据《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规定需要披露的权益变化情况;

(六) 公司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出现根据《条例》、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上市规则规定需要披露其于公司及任何关联公司持有的证券权益及相关变化或交易的情况;

(七)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八) 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 子公司的信息报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及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子公司信息报告第五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条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子公司应依法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安排专人(“信息披

露负责人”)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和沟通,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条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第五十三条 定期报告: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和

其它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第五十四条 不定期报告: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

重大事件,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第五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 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 大额银行退票;

(五)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 遭受重大损失;

(七) 重大行政处罚;

(八) 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内幕消息;

(九)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

规定的其他事项(包括关连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等)。第五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件需经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

控股子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向公司发送会议

通知及相关资料;

(二)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会就有关

重大事件进行决议的,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

文件报董事会办公室;

(三)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

股东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审批的,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

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报送

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第五十七条 公司负责所有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任何控股、参

股子公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第五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定,并报公司备

案。

第七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应遵守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条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有关权益申报及内幕交易的规定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报告其个人及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八章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第六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以及上市地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一) 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信息披露有关材料;

(二) 有责任按照定期报告编制时间表的要求或临时性重大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提供有关信息披露文稿给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三) 在正式披露该信息前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事件的进程: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六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划分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

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作。第六十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

(一) 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 董事会应确保公司有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第七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的职责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

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第七十一条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监事会负责本制度的监督,独立非执行董

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第七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分管工作范围的有关信息披露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及董事会秘书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其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第七十四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信息披露职责:

(一) 负责与有关监管机构的日常沟通;

(二) 审核信息披露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三) 参与组织协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报送及公告工作;

(四) 具体办理股权管理事务,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并保管相关资料;

(五) 持续关注有关公司的公开报道,以及公司证券的交易情况,及时了解真实情况,并提出有关信息披露的建议;

(六) 经授权回答有关监管机构要求公司回应涉及内幕消息的传媒报导或市场传闻;

(七) 掌握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定的更新情况,并及时提出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修改建议;

(八) 负责收集各子公司、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九)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负

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承担如下信息披露职责:

(一) 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有关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 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 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消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五) 跟踪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工具价格和交易量变化情况,在发生异常变化的情况下结合公开报道,提请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六)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七) 协助公司开展信息披露制度的培训工作,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所规定的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职责。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做好信息披露事务。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

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

资料,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十二章 保密措施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能影响公司股票升跌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公司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第八十四条 在内幕消息依法披露前,任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消息,不得将该消息告知或以暗示方式传递给其他非相关人员,在工作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报表、财务数据、讨论预案、议案、决议、意向性合同等;非相关人员不得向信息知情人员探询相关内幕消息。第八十五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第八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

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

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八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连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第八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八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

督情况。第九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第九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章 信息的发布及与外部相关人士的沟通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部门,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

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

与安排。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

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第九十三条 对于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介发布的公司信息,参加外部

机构组织的会议、接受采访等使用的材料和讲话稿,以及公司外

部网站发布的信息,若包含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工具交易价

格、交易量或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信息,则在对外发布或者接受采访之前,必须事先提交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第九十四条 若公司内部局域网、内部刊物上或其他信息载体上有不适合发布

的信息或消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第九十五条 公司内部使用范围较广的信息,如各种内部材料、公司各职能部门

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召开的报告会、表彰会或类似会议上的会议材

料、领导讲话等,以及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或内刊上刊登的有关内

容,不可包含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工具交易价格、交易量或对

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信息。第九十六条 公司员工未经授权不得接受任何有关公司的采访。任何人不能对外

提供有关公司的任何保密信息。第九十七条 获授权作出信息披露的人士在接待外部相关人士(包括投资者、证

券分析师或媒体)访问前,应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并

在授权范围内发布信息。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

见,并回避回答涉及内幕消息的资料。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

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第九十八条 公司获授权作出信息披露的人士应回避具体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

析报告或预测或向任何人提出盈利、收入或其他有关财务、业务的

预测,不得向分析员、投资者或记者选择性发放内幕消息。

第九十九条 公司可通过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多种形式发布有关信息,但在其

他公共传媒披露的涉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披露渠道,并保证相关的内容实质一致,且上述形式不能代替公司公告。第百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媒体

报道中出现的尚未披露的信息资料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或成交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或已经或有可能存在虚假市场的情况,公司在知悉后有责任作出澄清或应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向其报告并公告。第百一条 如果公司要对有关公司的市场谣传或载有虚假或不实的资料的传

媒报道作出响应,应以刊发正式公告的形式作出。第百二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

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第百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

信息收集、传递、编制、审核、审议和披露等信息披露工作职责,

确保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规,防止出现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况包括:

(一)存在重大虚假陈述,信息未以客观事实为基础,未如实反

映实际情况;

(二)存在重大误导性陈述,信息不客观;

(三)存在重大遗漏、错误,内容不完整,文件不齐备,格式不

符合相关要求;

(四)证券监管机构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百四条 对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章 附则第百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第百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条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条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有关《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条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百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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