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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冠新材:外汇衍生品(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2023年8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是指远期外汇管理、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利用银行金融产品等对外汇资产进行保值,锁定或减少外汇相关财务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以及其他外汇衍生品业务等。本制度所称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是指除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外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

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二)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

(三)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充分理解证券与金融衍生品的专业知识、风险及控制,严格执行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五)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贸易相关的产品或者原材料,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六)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或获批的外币借款授信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董事会在审议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六条 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交易、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

构成关联交易的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管理层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三章 专业管理和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时,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2、内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3、证券部:为公司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衍生品交易业务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经审批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相关协议提交公司管理层,由总经理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签署相关文件。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并定期向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报告相关情况。

(四)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管理层及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内审部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定期或不定期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部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透露公司的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审人员负责监督。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在外汇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公司应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远期结售汇合约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门应及时向管理层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监管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不定期审计与监督,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由全体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独立董事、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操作情形的,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相关交易活动。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法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开展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制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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