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33 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公告编号:2023-010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曙高科”)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55,900,012.64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997,249.43元(不含税),共计人民币57,897,262.07元。上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本次置换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2月2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21号),公司公开发行面值为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4,143.2253万股,发行价格为26.6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04,583,864.98元,扣除发行费用81,249,479.62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23,334,385.36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23〕2-1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相关规则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 |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1 | 增材制造设备扩产项目 | 32,940.50 | 32,940.50 |
2 | 研发总部及产业化应用中心项目 | 28,385.48 | 28,385.48 |
3 | 增材制造技术创新(上海)研究院建设项目 | 5,069.63 | 5,069.63 |
合计 | 66,395.61 | 66,395.61 |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上述计划投入募集资金。若因经营需要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全部或部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必须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先期进行投入,待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公司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前,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2023年4月1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金额为人民币55,900,012.64元,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 占总投资的比例(%) | ||
建设投资 | 铺底流动 资金 | 合 计 | |||
增材制造设备扩产项目 | 32,940.50 | 4,897.63 | 4,897.63 | 14.87 | |
研发总部及产业化应用中心项目 | 28,385.48 | ||||
增材制造技术创新(上海)研究院建设项目 | 5,069.63 | 692.37 | 692.37 | 13.66 | |
合 计 | 66,395.61 | 5,590.00 | 5,590.00 | 8.42 |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费用81,249,479.62元(不含税)。截至2023年4月1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1,997,249.43元(不含税),本次拟置换人民币
1,997,249.43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5,731.33 | 0.00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300.00 | 150.94 |
律师费用 | 601.89 | 28.30 |
信息披露费用 | 438.68 | 0.00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53.05 | 20.48 |
合 计 | 8,124.95 | 199.72 |
上述事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使用情况出具了《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2-401号。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55,900,012.64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997,249.43元(不含税),共计人民币57,897,262.07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7,897,262.07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华曙高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华曙高科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披露的募集资金计划用途,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