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盈利能力、近期股价及公司激励机制的完善等因素。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情形,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郝大成、只金芳、朱嘉琦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