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之一)
黄杰刚
2023年8月28日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之二)
崔军
2023年8月28日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之三)
张自力ZILIZHANG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