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王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已于2023年6月19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8月21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849号文同意注册。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0号)、北交所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证公告〔2023〕15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北证公告〔2023〕5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发行与上市》(北证公告〔2023〕56号)、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对力王股份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2,3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9,100.00万股,本次发行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27%(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授予东莞证券不超过初始发行规模15.00%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即:345.00万股),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2,645.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9,445.00万股,本次发行数量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8.00%。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60.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前
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17.39%。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员工持股计划承诺认购发行股数为228.00万股,未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超额配售启用前,网上发行数量为1,840.00万股;超额配售启用后,网上发行数量为2,185.00万股。
2、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选择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投资者资质以及与发行人战略合作关系等因素,主要标准包括:
(1)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2)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
(3)最终战略配售投资者不超过10名。
结合《管理细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共9名,包括东莞市海红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东莞市旗威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深圳特威新能源有限公司、珠海市博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汉清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雷欧电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比苛电池有限公司、东莞海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劲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均符合以上选取标准。
3、参与规模
序号 | 战略投资者名称 | 承诺认购股数(万股) |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
1 | 东莞市海红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117.00 | 36个月 |
2 | 东莞市旗威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111.00 | 36个月 |
3 | 深圳特威新能源有限公司 | 72.00 | 6个月 |
4 | 珠海市博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50.00 | 6个月 |
5 | 深圳市汉清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30.00 | 6个月 |
6 | 深圳市雷欧电源实业有限公司 | 20.00 | 6个月 |
7 | 深圳市比苛电池有限公司 | 20.00 | 6个月 |
8 | 东莞海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0.00 | 6个月 |
9 | 宁波劲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00 | 6个月 |
合计 | 460.00 | - |
4、配售条件
东莞市海红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东莞市旗威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深圳特威新能源有限公司、珠海市博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汉清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雷欧电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比苛电池有限公司、东莞海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劲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分别与发行人、主承销商订立了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三方认购协议并签署了相关承诺函,不参加本次网上发行申购,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5、限售条件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所获配售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其余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战配方案和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査意见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及战略配售数量符合《管理细则》中“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10名”和“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5,000万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目前均合法存续,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战略配售的资格。
二、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9名,分别为:东莞市海红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东莞市旗威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深圳特威新能源有限公司、珠海市博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汉清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雷欧电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比苛电池有限公司、东莞海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劲能新材料有限公司。除以上战略投资者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一)东莞市海红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东莞市海红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CR7EUF35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李维海 |
出资额 | 702.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23-07-18 |
住所 | 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桥蛟东路75号绿圆峰花园5栋1214室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社会调查(不含涉外查);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合伙人 | 李维海:8.5470%、张映华:5.9829%、彭伟清:4.2735%、王全锋:3.4188%、李玲:3.4188%、张良:4.2735%、邓姬容:8.5470%、谭剑华:8.5470%、李伟泉:6.8376%、王魁:6.8376%、曹风香:4.2735%、刘玲:3.4188%、唐军:3.4188%、钟美霞:2.5641%、马红阳:2.5641%、刘佳友:2.5641%、叶裕芬:2.5641%、张德君:1.7094%、贾金波:1.7094%、朱花:0.8547%、潘东庆:1.7094%、徐德盛:1.7094%、刘磊:1.7094%、甘中华:0.8547%、刘鸽:0.8547%、黄礼明:0.8547%、何桂林:0.8547%、陈浩华:0.8547%、乐红霞:0.8547%、何强:0.8547%、李甲波:0.8547%、吕涌平:0.8547%、张文新:0.8547% |
主承销商核查了东莞市海红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东莞市海红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东莞市海红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东莞市海红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人为力王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共计33人。力王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内容符合《非上市公司公众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具体核查程序参见力王股份于2023年7月14日披露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意见》。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签署日,东莞市海红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李维海。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已审议通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东莞市海红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符合《管理细则》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东莞市海红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为发行人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东莞市海红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承诺函,东莞市海红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6、锁定期
东莞市海红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3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东莞市旗威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东莞市旗威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CQYMPD3E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王红旗 |
出资额 | 666.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23-07-18 |
住所 | 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桥蛟东路75号绿圆峰花园5栋2002室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社会调查(不含涉外查);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合伙人 | 王红旗:8.1081%、邹斌庄:25.2252%、游贤彬:4.5045%、汪海进:2.7027%、罗凤英:6.3063%、龚颖:4.5045%、彭银秀:4.5045%、尚理姣:4.5045%、赵文菊:2.7027%、张芝莉:2.7027%、邓凯:2.7027%、许美娟:2.7027%、邹利军:2.7027%、杨芳:1.8018%、栾营营:1.8018%、黄素青:1.8018%、王永青:1.8018%、黄世林:1.8018%、刘义超:1.8018%、李小琴:1.8018%、吴运鲜:1.8018%、刘新美:0.9009%、张刚:0.9009%、房新兰:0.9009%、詹旺生:0.9009%、陈美泉:0.9009%、贾金霞:0.9009%、周志平:0.9009%、陈玲:0.9009%、尹老五:0.9009%、彭锐利:0.9009%、高芳:0.9009%、谢云霞:0.9009%、彭从华:0.9009% |
主承销商核查了东莞市旗威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东莞市旗威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东莞市旗威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东莞市旗威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人为力王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共计34人。力王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内容符合《非上市公司公众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具体核查程序参见力王股份于2023年7
月14日披露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意见》。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签署日,东莞市旗威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红旗。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已审议通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东莞市旗威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符合《管理细则》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东莞市旗威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为发行人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东莞市旗威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承诺函,东莞市旗威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6、锁定期
东莞市旗威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3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深圳特威新能源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深圳特威新能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083877245X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林培玲 |
注册资本 | 2,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3-11-18 |
住所 |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牛湖社区君新路2500106号1001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销售;电池、电池制品及周边产品、移动电源、电子产品、太阳能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软件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电池、电池制品及周边产品、移动电源、电子产品、太阳能产品的生产。 | ||
股东信息 | 林培玲:100.00% | ||
主要人员 | 林培玲(执行董事、总经理)、林炳鑫(监事) |
主承销商核查了深圳特威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深圳特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主承销商认为,深圳特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签署日,深圳特威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林培玲。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深圳特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属于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的机构投资者,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深圳特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深圳特威新能源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深圳特威新能源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6、锁定期
深圳特威新能源有限公司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珠海市博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珠海市博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MABX873Y7U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范建华 |
出资额 | 300.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22-08-17 |
住所 | 珠海市横琴新区芳华路89号8楼8-026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合伙人 | 范建华:52.00%、刘德玉:48.00% |
主承销商核查了珠海市博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珠海市博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珠海市博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签署日,珠海市博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为范建华、刘德玉。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珠海市博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属于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的机构投资者,符合
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珠海市博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珠海市博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承诺函,珠海市博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6、锁定期
珠海市博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深圳市汉清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深圳市汉清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H7BU00B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侯守山 |
注册资本 | 4,608.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22-02-16 |
住所 | 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光侨路高科科技园第1栋1205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 ||
股东信息 | 深圳市汉清达科技有限公司:95.30%、侯守山:4.70% | ||
主要人员 | 侯守山(执行董事、总经理)、丁为群(监事) |
主承销商核查了深圳市汉清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深圳市汉清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主承销商
认为,深圳市汉清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签署日,深圳市汉清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深圳市汉清达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侯守山。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深圳市汉清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属于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的机构投资者,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深圳市汉清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深圳市汉清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深圳市汉清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6、锁定期
深圳市汉清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六)深圳市雷欧电源实业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深圳市雷欧电源实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58638227D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卢军文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04-02-20 |
住所 |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留仙大道4093号南山云谷创新产业园综合服务楼720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电器产品、电子产品、电脑及配件、通讯产品、文化办公用品的销售和研发(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具体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营)。 |
股东信息 | 卢军文:65.00%、许倩:35.00% |
主要人员 | 卢军文(执行董事、总经理)、孙玉鹏(监事) |
主承销商核查了深圳市雷欧电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深圳市雷欧电源实业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主承销商认为,深圳市雷欧电源实业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签署日,深圳市雷欧电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卢军文。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深圳市雷欧电源实业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属于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的机构投资者,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深圳市雷欧电源实业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深圳市雷欧电源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深圳市雷欧电源实业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6、锁定期
深圳市雷欧电源实业有限公司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深圳市比苛电池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深圳市比苛电池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8527617XT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易莉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06-02-22 |
住所 |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人民路与八一路交汇处壹成环智中心2座7层706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池及配件的技术开发和销售,其他国内贸易(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 ||
股东信息 | 易莉:50.00%、蒋自秀:50.00% | ||
主要人员 | 易莉(执行董事、总经理)、蒋自秀(监事) |
主承销商核查了深圳市比苛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深圳市比苛电池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主承销商认为,深圳市比苛电池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签署日,深圳市比苛电池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易莉、蒋自秀。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深圳市比苛电池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属于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的机构投资者,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深圳市比苛电池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深圳市比苛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深圳市比苛电池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6、锁定期
深圳市比苛电池有限公司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八)东莞海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东莞海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528MDN2D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聂丹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8-09-11 |
住所 | 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龙成街9号C栋5楼 | ||
经营范围 | 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网上销售:电池、电池材料、电子产品、电子材料、移动电源;批发业;零售业;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信息 | 聂丹:99.00%、何贵兰:1.00% | ||
主要人员 | 聂丹(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何贵兰(监事) |
主承销商核查了东莞海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东莞海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主承销商认为,东莞海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签署日,东莞海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聂丹。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东莞海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属于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的机构投资者,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东莞海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东莞海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东莞海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6、锁定期
东莞海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九)宁波劲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宁波劲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36620808129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胡国辉 |
注册资本 | 15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07-06-22 |
住所 | 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王家桥村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金属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股东信息 | 胡国辉:40.00%、杨志浩:40.00%、费明君:20.00% |
主要人员 | 胡国辉(执行董事、总经理)、杨志高(监事) |
主承销商核查了宁波劲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宁波劲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主承销商认为,宁波劲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签署日,宁波劲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胡国辉、杨志浩。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宁波劲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属于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的机构投资者,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宁波劲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宁波劲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宁波劲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6、锁定期
宁波劲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的禁止情形核査
《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股票在本所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股票在本所上市后发行人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主体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前述战略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前述战略投资者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前述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