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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达证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3年8月2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

第二章 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后续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

第十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提供相关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材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会同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及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对拟披露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1);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详见附件2)。公司应确保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和其他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第十三条 若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按照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办理。如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暂缓披露信息/□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特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中关于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等全部规定,在相关暂缓披露信息及/或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本人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本人不会因获悉该等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也不会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原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是 □否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是否签署书 面保密承诺□是 □否
申请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核意见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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