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十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是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是本次对“32 万吨/年丁辛醇及丙烯酸酯项目”投资主体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是与关联方同比例现金出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我们同意公司十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独立董事: 管一民
李 垣
龚晓航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