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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海洋: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估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变更应收基金补贴款坏账准备计提方式,系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基于应收基金补贴款最近三年的回款信息和经验积累所作的判断,并在充分参考了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基金补贴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后,经多方论证讨论,公司综合考虑后做出的决定。本次变更后的应收基金补贴款坏账准备计提方式,能更准确地对金融工具中应收款项进行后续计量,进一步完善公司应收款项的风险管控措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应收基金补贴款坏账准备计提方式。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就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编制了《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上述专项报告。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

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2023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023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2023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池仁勇贾 勇马可一

日期:2023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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