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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金汇: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规范性管理,防范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中的各类风险,提升公司综合风险控制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制度所称“套期保值”是指:以规避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产品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运用期货交易所标准化期货合约进行风险对冲,管理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开展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应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品种、规模、方向、期限与现货需求相匹配,对于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的期货品种不得进行交易。

(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

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三)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套期保值管理体系及职责划分

第四条 公司设立套保决策委员会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统筹决策,套保决策委员会下设套保执行委员会,并授权其统筹执行和监管,套保执行委员会下辖与套期保值工作具体操作相关的销售、采购、期货交易、风控结算及财务岗位。

第五条 管理体系上坚持“授权-决策-管理执行”的垂直授权体系,操作执行上坚持“前台(销售+采购+期货)-中后台(风控结算+财务)”协调配合原则,组织构架如下:

第六条 套保决策委员会是企业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领导部门,对企业套期

套保决策委员会套保执行委员会

销售部采购部

期货岗

风控结算岗

财务岗

保值业务的制度性、长期性、重大事项、年度保值计划等进行决策。套保决策委员海联金汇总裁、海联金汇财务总监、海联金汇供应链管理中心负责人、海联金汇套保决策委员会秘书、海联金汇财管资金部负责人、分子公司总经理等公司经营领导班子组成。

第七条 套保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确定公司期现业务方向和中长期套期保值策略,明确套期保值目标,明确公司套保风险敞口及基本套保比例(或风险最大承受度);

(二)明确公司套保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业务权限和监管职责;

(三)审议/审定公司套期保值方案、套期保值应急处理预案;

(四)当公司外部环境发生重大改变,期现货市场行情发生剧烈波动,或内部检查认定存在重要及以上风险时,及时召开会议审定应急处置方案;

(五)听取并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策略、方案执行、目标实现、风险敞口情况,以及公司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报告;

(六)其它与企业期现业务、套期保值相关工作的重大协调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套保执行委员会在套保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统筹公司套保业务的执行及风险管控,由套保业务分管领导带领现货、期货、风控结算及财务的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套保执行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方向,协助套保决策委员会制定套保总敞口和风控阀值,拟定公司保值方案、套期保值应急处理预案,提交套保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贯彻执行公司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审定的保值方案;

(二)在套保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审议风险监控制度与业务监控指标,审议现货、期货、风控结算及财务的业务操作细则,审议和确定套期保值执行方案;

(三)监督和检查业务部门套保执行情况,把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并定期对业务部门策略、保值效果、期现结合经济责任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价;

(四)当公司外部环境发生重大改变,期现货市场行情发生剧烈波动,或内部检查认定存在重大风险时,及时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讨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提交套保决策委员会审定;

(五)负责公司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授权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销售部主要职责

(一)科学合理预测销售,及时将销售预测及统计信息反馈给采购部;

(二)跟进实际销售情况,及时调整销售预测并反馈。

第十一条 采购部主要职责

(一)根据销售预测情况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并及时反馈给期货人员;

(二)每周向期货人员反馈实际采购情况。

第十二条 期货岗负责保值策略建议、保值操作执行与头寸管理,指派分子公司采购部一人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套保执行委员会制定保值策略;

(二)在套保执行委员会授权内,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期货端交易执行和头寸管理、套保台账管理等工作;

(三)根据公司套保方案及套保执行委员会的操作指令进行期货保值开仓,结合原料采购情况科学合理平仓期货头寸;

(四)协调配合现货业务和风控结算工作;

(五)公司及套保执行委员会授权和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风控结算岗是公司套保业务监督管理的重要岗位,主要负责公司套保业务结算、风险监控工作,由海联金汇资金分析主管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套保执行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结合公司业务现状建立公司期现业务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和监控阀值;

(二)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合规性、保值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关键风险控制点进行实时监督,包括持仓、盈亏、敞口;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套保决策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三)风险提示及预警,如当关键风险点(持仓、盈亏、敞口数量及盈亏)达到提示点时,向具体的执行部门发出风险提示函提示风险,或当关键风险点达到预警水平时,要求相关部门提供相应处理办法预案,并持续跟踪风险情况,对于重大风险事项向上级部门汇报,或拟定风险处理方案供套保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

(四)制定风控及结算操作细则。

第十四条 财务岗由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财务管理,以及专用银行账户、资金(含保证金)出入、会计处理等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二)核算期现业务数据及盈亏情况,为公司对套保业务评估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流程如下

(一)在确定开户前,应对三家以上经纪公司调查、询价对比后,选择境内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经纪公司,作为公司期货经纪公司;

(二)应以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三)安排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十六条 交易操作规则

(一)期货岗人员收到符合公司审批流程的申请书后,检查审批流程是否完善;

(二)财务岗人员根据公司的保证金情况,确定保值头寸限额,并通知期货岗人员。如保证金头寸不足,根据公司规定经财管资金部负责人审批后,调拨资金补足保证金;

(三)期货岗人员检查申请书审批流程无误,并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在期货账户进行交易操作;

(四)在收到期货经纪公司发来的账单后财务岗人员核查期货经纪公司发来的开平仓及持仓明细是否与期货岗人员提供的期货交易明细一致。若不一致,则需期货岗人员核查原因。若发生错单情况,则按交易错单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五)期货岗人员在交易发生当日登记台帐;

(六)期货岗人员经常关注市场情况,以及公司持有合约的浮盈浮亏情况。如浮亏需要补充保证金,需及时与财务岗人员沟通,调拨资金。若浮动亏损达到公司规定止损线,立即汇报总经理,根据审批部门的审批结果,做出平仓等处理;

(七)提前平仓处理:期货岗人员在接到符合公司审批流程的平仓申请书后,

交易时间内在软件上查看价格,并经复核人员复核,总经理审批后在期货账户进行平仓操作;

(八)移仓处理:移仓申请须经公司审批部门同意后,期货岗人员方可执行;

(九)实物交割处理:如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在接到审批后的交割指令后,期货岗人员提前对财务岗人员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四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明确及应做到的工作

(一)充分关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充分评估、认真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第十八条 套保执行委员会负责资金划拨、资金使用和持仓情况进行监督等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套保执行委员会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 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

第二十条 套期保值要严格按照公司套保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执行,并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套保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专用风险保证金账户,用于保证当套期保值过程中出现亏损时,及时补充保证金,避免因期货账户中资金无法满足和维持保值头寸时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专用风险保证金来源为公司实现的利润和套期保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五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第二十五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已交易的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后的套期保值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预估系统性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以便决策层迅速决定是否进行方向性调整。

第六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15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15年。

第七章 保密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套保业务相关人员应当与公司答署《保密协议》,并严格执

行公司制定的《保密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 公司套保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的业务模式、保值策略、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保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八章 违规责任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期货相关人员如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致使公司发生损失的,视情节性质和后果严重程度,公司有权取经济处罚、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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