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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董事会召开前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进行了核查,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对相关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格遵守了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我们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认真对照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认为公司已认真执行了该通知的有关规定,没有发生与该通知相违背的事项。

2、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没有发生对外担保,亦未发生违规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违规担保的情况。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并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业务审批流程,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

司对外担保风险。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对照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为公司已执行上述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 关于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依照《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对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2名激励对象办理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

三、 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原因系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未完成办理解除限售手续而不满足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公司将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6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人民币21.21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少数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王永平 向 屹 董南雁

2023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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