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相关公告》等有关规定,客观、真实地反映了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本次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有序实施,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出具的《维科技术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1,254.20万份股票期权。
三、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业绩指标及考核结果均符合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且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次董事会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3、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194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
586.20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独立董事:楼百均、阮殿波、吴巧新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