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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纺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6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23年8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3、本次董事会于2023年8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4、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9人。

5、会议由盛守祥董事长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1、《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修正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作如下修订: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内部审计制度修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内部审计标准》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作如下修订: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 新增条款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要求 第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委托,调查企业内部重要的、可疑的舞弊情况和风险隐患情况,并提交相关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提供年度审计计划执行及其结果的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机构资源利用情况的信息;每一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交审计报告,对重大需及时处理的事项提交期间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第四条 提供年度审计计划执行及其结果的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机构资源利用情况的信息;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交审计报告,对重大需及时处理的事项提交期间报告。删除。
3第九条 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委托,调查企业内部重要的、可疑的舞弊情况和风险隐患情况,并提交相关报告。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

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修正案》;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作如下修订: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五号-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工作指引》的要求,以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要求,以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第四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作如下修订: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命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命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审核并提出建议。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命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作如下修订: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成的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代表董事会评价和监督财务会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和公司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成的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代表董事会评价和监督财务会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和公司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符合会计专业人士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交流与沟通;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

(七)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收购、兼并等

重大投资活动;

(八)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并提出建议;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 (七)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收购、兼并等重大投资活动; (八)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并提出建议;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六)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七)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收购、兼并等重大投资活动; (八)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并提出建议;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4新增条款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5第十七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作如下修订: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且应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2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3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同行 业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负责研究、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四)审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同行业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研究和审查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负责研究、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审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4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作如下修订: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2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3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四)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五)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4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5新增条款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6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7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8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或本工作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上市 规则的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或本工作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修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作如下修订: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修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作如下修订: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正案》;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作如下修订: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修正案》;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作如下修订: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应具备的任职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2.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上市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4.有《公司法》第5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5.上市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应具备的任职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2、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3、上市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4、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5、上市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

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上述标准。

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上述标准。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上述标准。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订: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十五条 所属公司经批准向总部借款时,应签定内部借款合同,以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确定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第十五条 所属公司经批准向总部借款时,应签订内部借款合同,以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确定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
2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需对外披露的,按《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需对外披露的,按《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修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了维护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企业内部约束机制,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益和企业资产运营责任,提高资产运营效益,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企业内部约束机制,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益和企业资产运营责任,提高资产运营效益,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2第八条 公司按照《公司法》,执行人事、财务、审计直线监管制度,同时将根据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在资源配置上向先进企业倾斜,促其发展壮大。第八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执行人事、财务、审计直线监管制度,同时将根据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在资源配置上向先进企业倾斜,促其发展壮大。
3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删除。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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