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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纺股份:内部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8】月【2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为了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股东和管理层的正当权益,按《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内部审计标准》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内部审计的宗旨第一条 内部审计是董事会领导下的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工作;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充分性、有效性、执行的效果,提出改善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建议,帮助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企业目标;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的利益,提高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的运营效率。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要求第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委托,调查企业内部重要的、可疑的舞弊情况和风险隐患情况,并提交相关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提供年度审计计划执行及其结果的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机构资源利用情况的信息;每一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交审计报告,对重大需及时处理的事项提交期间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条 运用适当的风险基础方法,制定有一定灵活性的年度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实施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以及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要求进行的特殊审计任务, 包括离职审计、舞弊审计等。

第五条 依据内审的宗旨和工作范围,评价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实施内部控制体系和管理风险过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报告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业务进行控制有关的重要问题,包括对这些控制过程进行改进的方法,并提供与解决这些问题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重要的购并、新业务投资、重大业务投资变化、重要业务操作程序、内部管理制度、经营和内部控制过程进行审查、评估;对上述事项的审查评估须在出现或发生后6个月内进行。

第八条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和子公司关于企业预算的完成情况的审查评价。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条 坚持自我学习和后续教育,保持一批拥有充分知识、技能、经验和专业职业资格的专业审计人员队伍,以满足审计工作的实际要求;向审计委员会介绍内部审计的新动向和成功的实践经验。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须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性,不得参与被审计部门或

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或接受贵重礼品,以保证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对于董事会委托的经营管理工作,则须声明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的冲突。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中获知的情况,应当依法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权限第十三条 参与决策权: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定公布后施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批准,安排审计人员和审计资源及日程。第十四条 要求报送资料权:

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部门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五条 检查权:

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的书面介质的和电子化介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有权进行现场勘察实物;被审计部门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 调查取证权:

审计人员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相关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部门工作,如实向审计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采取临时强制措施权:

审计时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采取该项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资料暂时封存权:

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被审计部门或控股子公司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

关的资料,经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第十九条 建议权: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予以处罚的建议;对于抗拒、逃避、拖延审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予以处罚的建议。对严格遵守财务纪律、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范围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范围为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整个管理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具体方面:

检查、评价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评价股东会、董事会下达的企业目标的实现情况;审查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贬值毁损情况;审查财务和经营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审查企业运营的效率和效果;审查法律法规制度的遵守情况,制度、合同、协议的合理性及遵守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组织机构、人员组成第二十一条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立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具体事务,内部审计具体实施工作由审计委员会下属审计部负责。审计部门最终向董事会负责审计报告;具体专业业务受审计委员会领导,行政事务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领导。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董事会财务审计主管人员负责,具体组成人员由董事会指定聘任,但应包括财务专家和法律、投资、贸易、工程机械等各专业方面的人才。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组成人员以审计、财务专业人员为主,视情况由审计委员会聘任、指定法律、投资、贸易、工程机械等各专业方面的人才参与;审计部负责人由审

计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任命;审计人员由审计委员会会同内审部、财务部、人事部拟定报董事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人员的聘任资格、条件、程序和人员编制以及解聘由人力资源部门拟定相应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立项阶段

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或者依据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提出的进行特殊审计任务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不在年度审计计划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可根据审计委员会或管理层的要求临时报董事会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准备阶段

1、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工作组,制订单项审计计划,明确审计人员分工。

2、通过财务、工程、人力资源、营销等部门对被审单位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确定审计重点。

3、收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政策、法规、行业规章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4、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特殊情况下的专项临时审计报经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同意可进行突击审计。

第二十七条 审计实施阶段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与说明,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终结阶段

1、整理审计取得的资料,根据相关证据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2、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意见。若有异议,被审计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应在收到审计报告起7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同意审计意见和结论);被审计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对审计结论有异议可向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仍继续执行。

3、若被审计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无异议,将审计报告及被审计部门或控股子公司书面反馈意见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总裁。

4、对责令、建议整改的和有重大经营不确定性的被审计部门或控股子公司计划实施后续审计;

5、建立审计档案。对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计划、通知、证明材料等应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毁、遗失或对外透露,保管期限暂定不得少于五年。

第七章 内部审计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审计完毕,须将审计报告及被审单位书面反馈意见报送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总经理);审计委员会视情况决定将报告抄送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

若审计期间发现重大紧急事项,可提交期间报告报送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总经理)。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应包括但不限于:

1、审计的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2、审计的依据;

3、被审计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4、被审单位审计截至日的财务状况;重大对外投资、担保、未决诉讼情况需强调说明;

5、被审单位在审计期内预算完成情况;

6、被审单位在审计期内财务管理、工程管理、质量管理、绩效考核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7、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相关批复的执行情况;

8、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第八章 内部审计的后续审计

第三十一条 被责令、建议整改的和有重大经营不确定性的被审计部门或控股子公

司,根据审计报告的规定期限须将整改执行情况及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书面反馈到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第三十二条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视情况可申请审计委员会批准在年度内实施后续审计,检查实际的审计建议的执行和整改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变相执行审计建议的有关责任人将以失职论处,建议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九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考评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专业工作由审计委员会实行监督、组织考评,形式上可以视情况采取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专业人员相互审核、外聘专业人士、外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核等形式;行政上由总裁会同人事部门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由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总。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监督考评的结果,建议董事会对审计部门和人员进行相应奖惩。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公司下属子公司视情况可参照本制度组建审计部或临时审计小组,具体组成人员由子公司财务总监提名报董事会批准,并报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相应实施细则由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拟定,报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后由董事会核准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行。原《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修改权归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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