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纺股份: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所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的融资管理和运用,降低资金运作风险,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和技术改造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资金为除上市募集资金以外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增加的流动资金和经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新上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所属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努力降低资金成本,认真进行投入产出分析,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贷款资金的担保 第四条 所属公司确因生产规模扩大、季节性储备原材料和技术改造需要,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可向公司董事会申请为其提供贷款担保,也可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各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总部或所属公司在提供贷款担保时,应坚持谨慎的原则,从严控制贷款担保额度,具体金额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总部及所属公司一律不得对外(包括子公司之间)提供任何担保。 第七条 所属公司需由公司总部或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时,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贷款的原因、用途、贷款额度、回收时间及还款资金来源,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公司总部对所属公司或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原则上实行信用担保。在担保的最高额度内,所属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需要和技改项目进度制定用款计划,所属公司的用款计划应报公司总部经济运行部和财务部备案,具体使用贷款计划时,必须上报公司总部,由公司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签批。

第九条 所属公司申请贷款担保,由公司总部经济运行管理部和财务部对其生产经营运行情况作出调查分析,提出初审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签字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统一协调所属公司的贷款担保手续,所属公司在贷款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后五日内将贷款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公司财务部存查。第十一条 所属公司应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债务人的义务,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贷款本息。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和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资金的监督,对其使用情况定期进行专项检查。第十二条 担保贷款的所属公司不能按照贷款合同履行债务人义务,公司将停止新的贷款担保,对挪用或不按申请的用途使用担保资金的所属公司,由公司董事会对其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司总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 公司总部应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融资优势,不断扩大融资渠道和资金规模,支持所属公司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总部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主要用于解决所属公司生产经营资金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也可以用于总部的贸易业务。

第十四条 所属公司确因融资困难而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正常运转时,可以向公司总部申请借款。

所属公司向总部借款时,应首先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借款原因、用途、金额、使用期限、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等内容,根据所属公司的申请,公司总部经济运行部和财务部对其经济运行情况作出调查分析,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公司总会计师签字后报送总经理,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由公司董事长签批执行。

第十五条 所属公司经批准向总部借款时,应签订内部借款合同,以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确定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

内部借款合同由公司总部财务部统一制定,借款利率原则上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10%,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1个月。

第十六条 所属公司必须履行内部借款合同有关约定条款,按季向总部支付借款利息并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公司总部将按每天万分之

五收取滞纳金。

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的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统一管理的原则,公司总部财务部负责专户资金的拨付和回收。

第十八条 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和财务部应加强对借款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回收,规避资金风险。

第十九条 各子公司因资金调度困难确需相互间临时拆借的,需报经公司总会计师同意,并按时归垫。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需对外披露的,按《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