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对《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慎讨论,现就公司《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核查《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1-6月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1-6月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胡苏芬、张占江、颜建伟
202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