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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鹏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8

一届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八条 监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或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活动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公司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出席公司股东大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

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和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四)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应当在十日内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通知分别于会议召开十日及五日前发出,情况紧急,经全体监事同意可另行确定会议通知发出时间。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相应记录。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视频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签字确认。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不少于监事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行表决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受托监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监事无故不出席会议且不授权委托其他监事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会议主持人应当提示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议题;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见;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监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中的规定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订或修改,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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