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以及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对公司2023年上半年的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2023年上半年,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二)2023年上半年,公司没有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等情况。
二、对《关于募集资金2023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关于募集资金2023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的情况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蒋和体 史劲松 程贤权 张志宏 王冠群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