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和公司2023年上半年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发[2022]26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2023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23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
2、2023年上半年,公司未发生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担保事项。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相关材料进行审阅及认真核查后,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定价原则公允,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预计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鑫
李朝阳
郭 澳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