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92 证券简称:争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0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用途及投资总额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2023年11月30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3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33,334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6.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10,333,357.5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10,357,771.89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099,975,585.65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
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0月25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580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总额 | 累积投入 金额 | 投资进度(%) |
承诺投资项目 | |||
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 | 13,600.00 | 7,680.43 | 56.47 |
年产2,300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改造项目 | 5,229.00 | 2,177.40 | 41.64 |
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 | 4,634.00 | 1,828.53 | 39.46 |
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树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229.00 | 1,270.02 | 30.03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 | 10,634.36 | 106.34 |
超募资金投向 | |||
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 | 50,615.56 | 4,781.16 | 9.45 |
补充流动资金 | 21,690.00 | 21,690.00 | 100.00 |
合计 | 109,997.56 | 50,061.90 | 45.51 |
注:承诺投资项目中补充流动资金累计投入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的原因主要系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所致。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的具体情况、原因
(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的具体情况根据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变的情况下,经谨慎研究,公司对“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前)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后) |
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 | 2023年05月31日 | 2023年11月30日 |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的原因
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密切关注项目建设情况及周边市场情况,结合实际需要,审慎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鉴于在“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因宏观经济波动、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求等因素影响,部分定制化设备的购置、安装及验收等方面出现不同程度放缓,因此募投项目“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进度比原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进度有所推迟。为保证募投项目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通过综合评估分析,基于审慎原则,在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用途及投资总额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2023年11月30日。
四、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建设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建设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募投项目进度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募投项目建设质量,项目延长建设期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 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是公司根据募集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在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用途、实施地点及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2023年11月30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长建设期充分考虑了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实际情况,董事会通过综合评估分析审慎作出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有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延长建设期是公司基于审慎原则作出的,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质内容及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的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3、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