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辽宁国恒提供融资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保证辽宁国恒经营及业务发展资金需求,保障其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按投资比例为其提供担保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辽宁国恒的另一股东大连市国有资本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承担65%份额暨额度为不超过65,000万元的担保。鉴于辽宁国恒信用状况良好,本次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构成关联担保,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辽宁国恒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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