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材料,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同意该报告。
二、关于2023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三、关于2023年上半年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止2023年6月30日,除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担保外,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未发生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承诺事项,有利于公司尽快实施可转债项目从而实现公司利益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相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
——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华明、王再升、万加富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