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8月24日在福建省宁德市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四部分:4.1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听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有关人员的相关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无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对外实际担保的余额合计8878.03万元,【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上)担保余额合计878.03万元;为参股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下)担保余额合计0元;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担保余额为8000万元】。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3.60%,没有违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
3、报告期内,公司对参股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为0元;
4、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878.03万元;公司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为0元;
5、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经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已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独立意见: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上述资料是由公司提供,其完整性、真实性由公司负责,我们仅就上述资料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刘 宁 郑守光 温步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