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审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按照相关的规定,对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不存在没有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公司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况。
2、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7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起经审计净资产比例17.84%,除为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事项外,未发生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公司未发生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谢思敏、宋岩涛 、姜朋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此页无正文,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谢思敏:
宋岩涛:
姜 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