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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远银海: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有效宣传和提升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包括现金捐赠及非现金资产捐赠。第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现金流量情况,合理确定捐赠支出规模。盈利能力下降、负债水平偏高时,应当压缩对外捐赠规模:资不低债、经营亏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数或拖欠职工工资时,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对外捐赠。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所属单位对外的捐赠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对象和财产范围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包括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和其他捐赠,其中: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卫生医疗、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文化、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第六条 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有特殊规定捐赠项目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有关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地区、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个人。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关系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作为捐赠对象。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及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规则第九条 公司本部对外捐赠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十条 公司子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账面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子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由母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

(二)公司子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或等于 10 万元但在 100 万元以下的,由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

(三)公司子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或等于 100 万元但在 500 万元以下的,由母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子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或等于 500 万的,由母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申请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金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二条 所属单位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后实施。第十三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应当对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并将相关资料提交财务部门。第十四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对外捐赠情况。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对于未依照本制度对外捐赠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根据公司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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