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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木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为此,我们一致同意《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信誉及经营状况正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有效确保公司担保行为的计划性和合理性,财务风险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可控。本次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担保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为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信誉及经营状况正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有效确保公司担保行为的计划性和合理性,财务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担保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为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就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发表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相关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核,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出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也无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资金占用情况。

2、经审核,报告期内,公司的对外担保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上述担保属于正常的日常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公司按规定履行了对外担保情况的所需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开展以上担保事项总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独立董事:辛宇、杨东皓、王浩

2023年0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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