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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立智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丰立智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鸿仁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业敬轩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未现场列席,已审阅相关会议通知、议案、决议等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拟于下半年执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11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及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3.2.4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股东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不适用
2、公司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不适用
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不适用
4、公司及控股股东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不适用
5、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不适用
7、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承诺不适用
8、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9、公司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对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10、公司控股股东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不适用
11、公司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本持续督导期内,丰立智能受到的监管措施情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况如下: 1、2023年6月30日,丰立智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3号)。涉及事项为:“丰立智能在接待特定对象调研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相关产品应用于人形机器人问题时,未能完整、全面地介绍和反映相关产品的实际情况,未能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2、2023年8月7日,丰立智能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15号)。涉及事项为:“2023年5月20日,你公司在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发布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显示,“公司长期看好机器人发展前景”“特别是人形”“因为公司的产品更贴合它的应用领域”。5月20日,你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公司生产的精密减速器产品可以应用在人形机器人上”。5月29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显示,公司生产的精密减速器产品未应用于人形机器人领域,暂无签署合作协议。5月19日至29日间,你公司股票价格累计涨幅超过100%,并于5月19日、23日、25日触及异常波动标准,5月23日触及严重异常波动标准。你公司在回复相关产品应用于人形机器人问题时,未能完整、全面地介绍和反映相关产品的实际情况,未能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丰立智能收到上述通知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高度重视,保荐代表人及时与丰立智能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等关键人员联系,详细调查监管措施涉及的信息披露事项详情。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责任人开展了针对信息披露事项的法规培训,宣讲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和指引;强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性;督促丰立智能积极整改,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收到上述通知后,丰立智能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丰立智能及相关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坚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鸿仁 业敬轩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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