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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二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6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二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修订及实施,结合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的《公司章程》(第十一次修订稿)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涉及条款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原因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便于前后文保持一致,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便于公司简称说明,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增加该第十二条,其余条款序数相应变更。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70,581.616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03,853,295股,占公司总股份99.7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962,865股,占公司总股份0.28%。公司设立时的总股本为8,000万股。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为中国机电出口产品投资公司、辉安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加拿大九州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先科企业集团。 公司股份总数为70,581.616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和主板合并、上市公司退市新规等背景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三)《公司法》对上述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本章程将相应修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本章程将相应修订。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审议金额折合人民币单次或任意时点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金额折合人民币单次或任意时点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及结合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修订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对没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或单位提供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及相关建议进行修订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大小、情节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8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工作日之前公告并说明具体原因。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对于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颁布,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八十四条…………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一百零六条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一百零九条……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一十条及相关建议进行修订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20%以下的投资事项,包括股权投资、经营性投资,年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的20%;累计余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证券、金融衍生品种进行的投资(不含外汇衍生品交易);但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 (三)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及全体独立董事的2/3以上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20%以下的投资事项,包括股权投资、经营性投资,年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的20%;累计余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证券、金融衍生品种进行的投资(不含外汇衍生品交易);但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 (三)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及全体独立董事的2/3以上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一百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1/3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适应性修订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适应性修订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根据《证券法》、2018年修订的《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适应性修订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公司聘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根据《证券法》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网(http://www. 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结合证监会对法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监管政策变化,为避免该等变化导致公司多次修订公司章程,相应修订该条款。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证券法》适应性修订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根据《证券法》适应性修订
告。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证券法》适应性修订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根据2018年修订的《公司法》适应性修订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根据《证券法》适应性修订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不对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任何修改。整条删除,并对应修订后续条款序号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和主板合并、上市公司退市新规等背景适应性修订
第一百九十四条释义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释义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适应性修订
第二百条新增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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