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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路通信: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6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召开董事会前,我们认真核查了公司董事会拟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召开董事会前,我们认真核查了公司董事会拟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延长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及其程序合法、有效。

被提名人均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且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杨华先生、李益兵先生、朱正平先生、韩三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褚庆昕先生、周润书先生、傅恒山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对公司在2023年上半年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担保事项均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含对子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担保金额为39,500万元。

2、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1)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占用是日常资金调拨所致,有利于拓展公司经营业务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有利于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地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并同意将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事项,有利于持续、高效、有序地落实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事项并同意将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主要是为支持南京盛恒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产业园项目建设,南京盛恒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其他股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恒电电子有限公司,在后续实际签署担保合同时,南京恒电电子有限公司将同时提供全额的连带责任担保,以保障公司的利益。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南京盛恒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并同意将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褚庆昕傅恒山周润书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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