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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声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6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运作指引》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运作指引》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和证券事务代表;

(四)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此后发

生类似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定期报告;

(二) 公司临时报告;

(三)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四)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

(十一) 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核心竞争力风险、经营风险、债务及流动性风险、行业风险、宏观环境风险等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等风险因素;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业绩快报。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 涉及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六)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七)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八)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九)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三)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五)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

(三)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 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按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五) 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六) 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少于3,000万元的;

(七)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八)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九)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一)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二)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三)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四)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六)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下列任一时点之后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 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五)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三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至证券上市交易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误导。

(四) 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涉及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公

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记录等会议文件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序:

(一)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或作出执行董事决定,应在决议作出后立即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且不需要经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 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三) 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发;

(四)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一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应当立即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市场上有关公司的传闻,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和核实。。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以便获取确凿证据,确保澄清公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并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

第五章 股东、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六)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七) 股东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

(八)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一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保密措施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第五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第六十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章 信息内部报告管理

第六十三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六十五条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

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刻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一)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八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六十七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七十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第七十一条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四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十七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八十条 如本制度与《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有冲突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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