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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声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6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时,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 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七)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八)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

告前及法定期限内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前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3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及时将聘任理由、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并对外披露。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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