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 年)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
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
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山东监管局
《关于转发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的通知》(鲁证监发[2012]18 号)的指示精神,结合《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特制订《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 年)》(以下简称“本
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发展目标、股东合理要求、融资成本及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
投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从制度上对公司利润分配
做出安排,以保障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制订原则
1、本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2、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3、本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和处理好公司自
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1、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
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足额提
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在当年盈利
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公司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
票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提
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在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将积极采
纳和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合理建议和监
督。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需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的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及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充分
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
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分红回报
计划。
2、《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独立董事须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
见。
第五条、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之行。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之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