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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6

作为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截至2023年6月30日,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 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因此,我们同意《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 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8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8月25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9名激励对象授予3,272,127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33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文东华、汪洋、李青阳

2023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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