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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6

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现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1、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报告期内,除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黄石沪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范围内,为购买其开发的金山邻里项目商品房的合格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

截至报告期末,黄石沪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按揭贷款客户已提供的担保,在其正式办妥抵押登记相关手续后已全部解除;公司已为黄石沪士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壹亿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与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公司已为沪士国际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贰亿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与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按照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最高金额计算,截至目前公司累计有效的对外担保最高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为

不超过13.55%;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经审慎核查,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公司对担保事项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执行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外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担保风险小,截止目前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独立董事:高启全、陆宗元、张鑫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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