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原条文(2022年5月) | 修订内容(加粗斜体下划线部分) |
1 |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职权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职权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单笔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1%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2 |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一)董事会对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的权限为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二)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的权限按照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 (三)董事会决定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一)董事会对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的权限为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二)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的权限按照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 (三)董事会决定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 (四)董事会决定公司单笔捐赠金额500万元以上,且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1%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