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长亮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3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3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经营情况稳健,财务状况稳定,具备偿还负债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上述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为公司提供担
保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的相关内容。(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苏彤 | 赵一方 | 赵锡军 |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