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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6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23-061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修订条款和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成部分。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以及《公司章程》《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成部分。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证券发展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的日常办事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证券发展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的信息。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八条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的签署等活动;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以及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6、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7、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8、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9、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以及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的人员; 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知情人。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均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内幕信息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均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内幕信息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填写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如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则公司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告知上述中介机构配合公司做好相关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如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公司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告知其填写各自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备各自公司董事会秘书。第十三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告知上述主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上报公司董事会,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一至十三条规定的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应保存十年以上。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少应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增加,后续序号调整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证券发展部应区分已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进行报备。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董事会办公室应区分已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送。
删除,后续序号调整第十九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北京证监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一)公司披露的年报和半年报; (二)公司披露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前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8股以上(含8股); (三)公司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 (四)公司披露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六)公司披露上市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出现第十九条第(五)款情形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备。《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需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北京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章程》《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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