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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远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6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订,修订的《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条款原章程条款内容修订后章程条款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和工作机构,党组织在公司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贯彻执行;公司应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推动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活动、发挥作用。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偿责任。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偿责任。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财务资助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财务资助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

遵守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

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承担能力;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遵守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承担能力;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应遵守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章程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备案等相关事宜。特此公告。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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