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为20,045.6万元,占公司净资产比例为15.50%;除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之前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均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并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通过对2023年1-6月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核查,我们认为,2023年1-6月,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刘大进、黄正权、徐雁清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