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审核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事项
2023年6月3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审核通知:公司因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有关规定,上交所中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鉴于目前公司加期审计及申请文件更新工作已经完成,根据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向上交所申请恢复审核本次重组事项。
2、关于批准本次交易加期审计报告及备考审计报告的事项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本次交易相关文件中的财务数据已过有效期,本次交易的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调整为2023年5月31日,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要求的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对标的公司进行了加期审计,并出具了《瓮
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5月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3]43940号)》及《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5月及2022年度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3]43490-5号)》。我们同意上述相关审计报告及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
3、关于批准本次交易加期资产评估报告的事项
公司此前聘请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华”)以2021年5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8月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对本次重组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加期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加期评估报告(一)》及《加期评估报告(二)》。鉴于《加期评估报告(二)》有效期截至2023年8月30日,中天华以2022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了《加期评估报告(三)》。经过第三次加期评估验证,瓮福集团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未出现贬值,加期评估结果仅作为验证,本次交易的作价不变。同意批准本次交易加期资产评估报告。
4、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事项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根据天职国际最新出具的审计报告、备考审计报告、中天华出具的《加期评估报告(三)》等相关资料,对前期编制的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和更新。同意《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相关事项回避了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一 | 黄峰 | 彭正昌 |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