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涉及部分募投项目转让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交易的出售价格公允、合理,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的事项。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建设完工后已达到预期的使用状态,并能正常运营产生经济效益,可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12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更好发挥募集资金的效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崔吉子 女士 甘丽凝 女士 苏 凯先生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