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8月25日在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15日以书面送达形式发出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张桂琴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提出如下审核意见: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公司2023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在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过程中,未发现参与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3年1-6月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涉及部分募投项目转让的议
案》
基于业务发展和战略规划,进一步优化电站资产结构,降低应收账款中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合作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分别将其持有的2个子公司和12个子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安徽电投新拓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对价分别为2,906.94万元和10,013.36万元,转让涉及的装机容量约60MW,包括部分公司第一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有利于优化公司电站资产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交易的出售价格公允、合理,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
为了更好地发挥募集资金的效益,公司拟将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部分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99,218,301.46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为准)用于其他募投项目,以满足募投项目对资金的需求。本次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推进情况做出的优化调整,仅涉及募集资金在募投项目之间使用的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募集资金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12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充分结合了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公司本次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
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