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良好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知悉并严格遵守,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经审批额度为5.2亿元,本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为5,075.94万元。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严格执行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无对外违规担保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鉴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3年6月6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有权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由9.44元/份调整为9.41元/份。本次调整事项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安鹤男 洪 灿 林志伟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