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作为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2023年8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关于聘任夏福坤同志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聘任夏福坤同志为公司副总经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夏福坤同志满足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夏福坤同志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夏福坤同志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对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实,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未发生为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的事项。
独立董事:汤湘希、赵章焰、骆纲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