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审慎勤勉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并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关于公司2023年上半年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要求,我们对2023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2023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2023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规定进行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署:
朱仁宏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独立董事签署:
苏旭东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独立董事签署:
杨 农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