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相关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日期及原因
1、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公司决定自规定之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6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原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二)解释第16号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6号明确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决定自规定之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
采用解释第16号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本次执行新会计政策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规定进行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规定进行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6日